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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等文件,根据公司2020年5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会有关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事项已经股东大会授权,除《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外,其他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调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调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松宁、周凌宏、杨柏

2020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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