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健帆生物”)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年11月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
2、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1月16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1月20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4、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确定以2019年12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05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438.55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4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09名调整为505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39.55万份调整为438.55万份。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相符,且激励标准一致,不存在差异。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505人) | 438.55 | 100% | 1.05% |
合计 | 438.55 | 100% | 1.05%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数量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