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6,08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离职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07,000股,进行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