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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蓝海: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8

证券代码:300528 证券简称:幸福蓝海 公告编号:2021-016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订目的

制订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二、制订原则及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从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制订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订具体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时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四、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及执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具体措施包括书面征求意见、

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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