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傅晓阳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傅晓阳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91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幸福蓝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9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傅晓阳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91号)内容
“傅晓阳:
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蓝海)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幸福蓝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信息。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你通过虚假项目投资等方式,累计占用幸福蓝海子公司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资金278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此外,幸福蓝海于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别披露的2017、2018年度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包含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应收账款金额披露不实。一是笛女传媒2016年与河北电视台签订的两笔电视剧销售合同,未见相应供带证明且未播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虚增应收账款4375.84万元。二是笛女传媒于2017年签订的三笔销售合同,收购后部分回款经查并非真实业务回款,而是由你或笛女传媒自身提供回款资金,导致公司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分别虚减应收账款1080万元、188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笛女传媒前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主导了上述事项,为幸福蓝海违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全面自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并尽快归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笛女传媒关联交易等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幸福蓝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92号)内容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信息。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总经理傅晓阳通过虚假项目投资等方式,累计占用你公司子公司笛女传媒资金278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此外,你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别披露的2017、2018年度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包含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应收账款金额披露不准确。笛女传媒2016年与河北电视台签订的两笔电视剧销售合同,未见相应供带证明且未播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虚增应收账款4375.84万元。笛女传媒于2017年签订的三笔销售合同,收购后部分回款经查并非真实业务回款,而是由傅晓阳或笛女传媒自身提供回款资金,导致公司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分别虚减应收账款1080万元、188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它说明
公司已督促傅晓阳按相关要求全面自查侵占公司资金的情况并尽快归还。同时,公司已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对笛女传媒原股东傅晓阳等17名被告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2019-042、2019-043)。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