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博思数村以增资方式吸纳新股东同时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事项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博思数村的未来发展安排,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协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博思数村以增资方式吸纳新股东同时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事项。
二、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与员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博思数科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具有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可博思数科的审计和评估结果,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四、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参考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到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对关联交易预计的调整。
五、关于审议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1-10月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2022年1-10月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因公司与关联方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市场需求和业务开发进度的判断,较难实现准确预计。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1-10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我们一致认可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六、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整体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七、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变更,有关变更及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罗妙成:
张 梅:
温长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