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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终止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核查意见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软件”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博思致新(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致新投资”)、刘少华、白瑞、李先锋、查道鹏、吴季风、侯祥钦、柯丙军、李志国合计持有的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9%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航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6,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费用、标的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及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2021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博思软件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博思软件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1年2月8日)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2021年9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4、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情况如下: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
廖晓虹博思软件监事2021-03-30200-
2021-04-01-200
2021-05-06-1,000
2021-05-071,000-
2021-06-01-700
2021-06-09700-
2021-06-28-4,900
孙坦博思软件监事廖晓虹配偶2021-02-09-500
2021-03-10-500
2021-03-12-1,500
2021-03-31-500
2021-04-12-1,500
2021-06-10-3,000
2021-06-29-22,200
侯祥钦交易对方2021-07-207,200-
王艺交易对方李先锋配偶2021-07-1444,500-
罗银霞致新投资有限合伙人汪碧峰母亲2021-07-267,900-
2021-07-284,920-
李铮标的公司副总经理,致新投资有限合伙人2021-08-058,500-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情况。在自查期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重组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对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经核查,廖晓虹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本次交易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9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知晓。本人于2021年7月1日被选举为博思软件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本人及本人配偶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未担任公司监事,也并不知晓博思软件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及本人配偶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及本人配偶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本人配偶及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孙坦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本次交易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9月8日,通过博思软件公告知晓。本人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经核查,侯祥钦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本次交易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通过电话通知知晓。本人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经核查,李先锋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本次交易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通过电话通知知晓。本人配偶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

不知晓博思软件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配偶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配偶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本人配偶及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王艺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本次交易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9月8日,通过博思软件公告知晓。本人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经核查,汪碧峰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通过电话通知知晓。本人母亲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母亲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母亲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本人母亲及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母亲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罗银霞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9月8日,通过博思软件公告知晓。本人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

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经核查,李铮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通过电话通知知晓。本人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经充分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个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骘林楠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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