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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3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至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上述2名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0.74万份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价格与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1年9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3名激励对象共授予449.26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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