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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8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共二册 第一册第一册 资产评估报告书第二册 评估说明

TONGZHIXINDE(BEIJING)ASSETS APPRAISAL CO., LTD.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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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评估报告目录

声 明 ...... 3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 5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 8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 9

二、评估目的 ...... 1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4

四、价值类型 ...... 16

五、评估基准日 ...... 16

六、评估依据 ...... 17

七、评估方法 ...... 2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7

九、评估假设 ...... 28

十、评估结论 ...... 2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31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33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33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 33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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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评估说明目录

第一部分 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第二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资产基础法评估技术说明

(一)流动资产评估说明

(二)长期投资评估说明

(三)设备类资产评估技术说明

(四)无形资产评估技术说明

(五)长期待摊费用资产评估说明

(六)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说明

(七)负债评估说明

收益法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

(二)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三)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四)宏观、行业及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五)评估计算及分析过程

(六)收益法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论

第三部分 附件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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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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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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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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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摘 要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完成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委托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实现本次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报告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被评估单位: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三、评估目的: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对象为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截止2020年09月30日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五、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基准日为 2020年09月30日。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即自2020年09月30日至2021年09月29日。

七、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八、评估结论:本次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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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收益法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4,386.67万元,评估值46,376.48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陆仟叁佰柒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增值41,989.81万元,增值率为957.21%。

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参股公司哈尔滨派斯内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被评估单位持股比例仅为20%,且不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本次评估以基准日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与持股比例计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

2、博思致信已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3794(发证日期2017年10月25日),认定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税率15%。截至评估基准日,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临到期。博思致新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11002765,有效期三年。因此,本次评估企业所得税率按15%预测,并假设企业按国家政策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在经营期内可延续保持不变。

3、截至报告出具日,新冠病毒疫情仍在继续,本次评估,企业管理层及评估人员尚无法准确预测疫情后续的持续时间、最终影响程度,故本次评估未考虑新冠病毒疫情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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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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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0年09月30日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企业名称: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或“博思软件”)

法定住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5号

经营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陈航

注册资本:21254.3701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测绘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被评估单位”或“博思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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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4层4-02室经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4层4-02室法定代表人:肖勇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16年6月,博思致新成立

2016年6月,由博思软件、陈刚、李钊、吴季风共同出资在北京设立了博思致新,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博思软件出资153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1%、吴季风出资78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6%、李钊出资54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18%、陈刚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2017年2月28日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永恩验字[2017]第17A123398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事项予以验资确认。

2016年6月8日,博思致新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博思软件15351%货币
2吴季风7826%货币
3李钊5418%货币
4陈刚155%货币
合计300100%货币

(2)2017年2月,增资及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2月10日,博思致新召开股东会,决议原股东李钊将其持有的博思致新出资额54万元、吴季风将其持有的博思致新出资额48万元、陈刚将其持有的博思致新出资额15万元分别转让给博思致新(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思致新(平潭)”),本次转让完成后博思软件持有博思致新出资额15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1%、博思致新(平潭)持有博思致新出资额11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39%、吴季风持有博思致新的出资额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

同时决议将博思致新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博思软件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1%、博思致新(平潭)出资1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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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华出资1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白瑞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李先锋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侯祥钦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吴季风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李志国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上述增资事项未经会计师验资,财务顾问通过核查上述股东增资的银行汇款单和公司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等凭证,确认上述增资已实缴到位。

2017年4月12日,博思致新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博思致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博思软件51051%货币
2博思致新(平潭)16016%货币
3刘少华13013%货币
4白瑞606%货币
5李先锋606%货币
6侯祥钦303%货币
7吴季风303%货币
8李志国202%货币
合计1,000100%货币

(3)2017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5月8日,博思致新召开股东会议,决议股东白瑞将其持有的博思致新3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柯丙军,股东李先锋将其持有的博思致新3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查道鹏。2017年8月9日,博思致新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转让完成后,博思致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博思软件51051%货币
2博思致新(平潭)16016%货币
3刘少华13013%货币
4白瑞303%货币
5李先锋303%货币
6侯祥钦303%货币
7吴季风303%货币
8柯丙军303%货币
9查道鹏303%货币
10李志国202%货币
合计1,000100%货币

截止评估基准日股权未发生变动,上述股东出资额均已实缴到位。

3、组织结构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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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4、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09月30日,博思致新账面资产总额11,679.32万元,负债总额7,292.65万元,所有者权益4,386.67万元。2020年度1—9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250.88万元,利润总额260.08万元,净利润631.03万元。博思致新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如下表:

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09月30日
资产总额1,712.166,773.0714,634.8311,679.32
负债总额838.875,002.3411,115.177,292.65
净资产873.291,770.733,519.664,386.67
项目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9月
营业总收入3,392.158,389.5212,585.526,250.88
利润总额42.24784.001,420.09260.08
净利润56.82822.501,484.51631.03

(注:上述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其中: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8]审字I-02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8年度至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136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博思致新取得的相关业务经营证书、主要税种及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博思致新是行业领先的收缴服务提供商,面向政府财政管理及公众服务信息化领域,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互联网相关软件产品及服务。先后获得软件企业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CMMIMaturityLevel3注认证、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认证、AttestationofCompliance认证、forPCIDSSAssEssments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信用登记证书(AAA)等。

主要税种及税率

(1)明细情况

税 种计税依据税 率(%)
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0.00、6.00、13.00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缴流转税税额及当期增值税免抵额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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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计税依据税 率(%)
教育费附加实缴流转税税额及当期增值税免抵额3.00
地方教育附加实缴流转税税额及当期增值税免抵额2.00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00

(2)税收优惠政策及批文

①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据此,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每次退税需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准批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②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博思致新于2017年10月2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3794,有效期三年,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博思致新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11002765,有效期三年。

2020年7月31日,博思软件重新取得软件企业证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被评估单位可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关系

被评估单位博思致新系委托人博思软件的控股子公司,二者是母子公司关系,委托人持有被评估单位51%股权。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仅供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实现本次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报告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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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

根据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4日的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上述经济行为已经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4日董事会通过。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博思致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1、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截止2020年09月30日博思致新申报评估、经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后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账面资产类型及金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账面价值
1流动资产10,692.45
2非流动资产986.87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33.90
固定资产26.48
长期待摊费用64.20
递延所得税资产762.29
3资产总计11,679.32
4流动负债7,292.65
5负债合计7,292.65
6净资产(所有者权益)4,386.67

(注:2020年09月的账面价值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136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同评估申报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经济行为文件所确定的范围一致。

2、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本次评估博思致新申报评估的表外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软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域名等。具体情况如下:

(1)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版本软件简称登记号首次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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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电子缴款通用接口(适配器)V1.5ntpay2016SR3125252016年7月1日
2公务卡管理系统V1.02017SR164451未发表
3国库集中支付系统V1.02017SR164438未发表
4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端系统V1.02017SR164429未发表
5通用缴款支撑服务V1.02017SR164446未发表
6银行代理财政中间业务系统V1.0fnbank2016SR3124862016年8月1日
7财政专户管理系统V1.02017SR500778未发表
8单位账户管理系统V1.02017SR500789未发表
9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V1.0人大监督2018SR3145232017年12月30日
10基础信息库管理信息系统V1.2library2018SR8745692018年8月1日
11民生工程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系统V1.02018SR2317132018年3月1日
12同一公共支付平台V1.02018SR1692202017年9月15日
13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V1.2prolibrary2018SR8004242018年8月1日
14预算变动管理信息系统V1.2fiscaladj2018SR745162018年8月1日
15预算管理信息系统V1.2fiscal2018SR8758382018年8月1日
16预算指标管理信息系统V1.2budgetadj2018SR8745632018年8月1日
17中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V1.2midplan2018SR8746772018年8月1日
18事业单位收费目录清单公布信息系统V1.0收费目录系统2019SR09823132019年6月6日
19银行代理财政非税中间业务系统V2.0FSBANK2019SR07630612019年4月30日
20银行代理财集中支付柜面业务系统V2.0ZFBANK2019SR07630702019年4月30日
21银行代理财政一体化业务系统V2.0FNBANK2019SR07602172019年4月30日
22预算单位自助柜面系统V2.0AXENCYBANK2019SR07630662019年4月30日
23预算管理系统V1.0financia1Cloud2019SR14477872019年3月1日
24政府非税收入全国统一执收项目库系统V1.0项目库系统2019SR09823162017年9月30日
25博思致新大数据可视化分析平台V1.0数据分析平台2018SR3355622017年12月30日
26财政云一体化系统V1.0financialCloud2020SR02352542019年3月1日
27金融统一支付平台V1.0epayboss2020SR06156262019年3月1日
28在线自助缴费系统V0.2自助缴费通2020SR06901562019年3月1日

(2)专利申请权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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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申请公布日专利名称申请号申请公布号专利类型法律状态
12017/5/31一种财政非税资金的缴费方法及系统CN201611165480.2CN106779998A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生效

(3)域名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审核日期网站名称网站首页域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12019/10/23非税收缴云服务www.zxepay.cnzxepay.cn京ICP备19047763号-2
22019/10/23非税收缴云服务www.zxepay.comzxepay.com京ICP备19047763号-1

除上述表外资产外,博思致新未申报、并承诺不存在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表外资产。评估人员对此进行了必要的核实,亦未发现博思致新评估基准日存在其他表外资产。

3、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利用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3614号《审计报告》。

本次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过程利用了黑龙江现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黑现会审字【2020】第009号《审计报告》。

除以上事项,本次评估未利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一)本次企业价值评估所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二)价值类型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三)价值类型选取的理由: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特定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状况,确定本次企业价值评估所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09月30日。

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的理由:为确切地反映委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有利于本项目经济行为的顺利实现,委托人在征求评估机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09月30日。

(二)本次评估的一切取价标准和利率、汇率、税率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和利率、汇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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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2016年第4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15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2011年11月1日);

7.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2009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13.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2017年8月16日通过);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93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6.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2019年1月2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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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9.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14年第76号);

20. 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

2.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17〕30号);

3.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4.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8〕36号);

5.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

6.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8〕37号);

7.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5号);

8.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8〕38号);

9.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7号);

10.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9号);

11.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

12.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4号);

13.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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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知》(中评协〔2019〕35号);

15.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6号);

16.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7号);

17.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8号);

18.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的通知》(中评协〔2020〕31号);

19.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5号);

20.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的通知》(中评协〔2019〕39号)。

(四)权属依据

1. 订货合同及发票等;

2. 著作权登记证书;

3.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4. 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

5. 有关产权转让合同等其他资产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五)取价依据

1.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2. 互联网信息查询的10年期以上国债利率和到期收益率;

3. 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利率;

4. 市场调查及询价资料;

5. 互联网信息资料;

6. 现场勘察、访谈记录;

7. 《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中国机电产品价格商情》;

8. 未来年度经营合同、订单等其他资料;

9. 博思致新未来年度投资、筹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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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博思致新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

11. 博思致新未来经营、投资和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

12. 影响博思致新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13. 博思致新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

14. 证券市场的有关资料;

15. 同花顺iFinD数据资讯等网络查询资料;

16. 博思致新提供的《资产基础法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收益法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其他资料;

17. 其他取费文件。

(六)其他参考依据

1.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 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一)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师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关注是否具备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第二,在上述资本市场中存在着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参考企业、或者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足够的交易案例。第三,能够收集并获得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四,可以确信依据的信息资料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1、上市公司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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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博思致新属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行业,由于目前缺乏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在国内流通市场的类似上市公司中找一些在现金流、增长潜力和风险等方面与目标公司相类似的公司很困难,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资产评估的条件。

2、交易案例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由于难以收集近期市场交易对比价格及交易案例的财务信息等交易资料,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资产评估的条件。

(二)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于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的企业。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需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第

一、投资者在投资某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该企业(或与该企业相当且具有同等风险程度的同类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的现值。第二、能够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第三、能够对与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收益率进行合理估算。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1、股利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由于本次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不是控制权的问题,因此,本次评估不采用股利折现法。

2、现金流量折现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由于现金流量更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运营的收益,因此在国际上较为通行采用现金流量作为收益口径来估算企业的价值。由于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无需考虑和付息债务相关的现金流,尤其在被评估企业财务杠杆变化很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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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适用企业自由现金流计算企业价值比较简单,因此,对于现金流量通常采用自由现金流量的概念。对现金流量较充沛,无财务杠杆的企业,也可采用股权现金流折现的评估方法。

由于博思致新已正常运营3余年,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因此,本次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评估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计算公式

式中:

E:

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B: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

D:

评估对象的付息债务价值;

其中:

DBE??

???

i

CPB

P: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

???

i

CPB

?i

C

: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溢余资产的价值。其中: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的计算公式:

?i

C

iini

ii

rrRrRP

)1()1(

????

???

式中: P: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

Ri:为第i年投入资本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r:折现率n: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预测期为6年,其后的预测数据与第6年数据相同

(2)参数的选择

①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指的是归属于包括股东和付息债务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1-企业所得税税率)-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增加额

税后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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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收益预测指标,根据配比原则,本次评估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折现率r。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eddwrwtrr?????)1(

d

w

——评估对象的债务资本占全部投资资本比率;

d

wew

——评估对象的权益资本占全部投资资本比率;

ew

d

r

——付息债务利率;

d

rer

——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t——所得税税率其中:

er)(DEDwd

??

)(DE

Dwd

??

)(DE

Ew

e

??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

)(DE

Ew

e

??er

公式如下:

er)(fmefe

rrrr?????

)(fmefe

rrrr???????

式中:r

f:无风险报酬率;rm-

r

f

:股权市场超额风险收益率;ε:评估对象的特有风险调整系数;βe:评估对象的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③收益期限

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在未来能够以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为主要经营业务持续经营。

鉴于被评估单位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本次评估认为企业可以基准日的资产规模保持原有主营业务持续经营,经营规模、收益水平和管理水平并逐渐达到一个相对平稳的阶段。因此,本次评估将收益期限分为两个阶段:

A、第一个阶段为基准日到2026年。根据被评估单位的预测,从评估基准日到2026年,企业的经营收入继续上升,达到目前资产规模下公平合理的收益水平。

B、被评估单位营业期限自2016年6月8日至长期,第二个阶段为2026年到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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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持第一阶段最大收益水平及经营水平,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保持在第一阶段水平。

④年中折现的考虑

考虑到现金流量在未来收益年度内全年都在发生,因此现金流量折现时间均按年中折现考虑。

⑤溢余资产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本次按成本法进行评估。

⑥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资产。

(三)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主要适用于评估新的或完工不久的企业以及控股公司,不适合评估拥有大量无形资产的公司。资产基础法应用的前提条件:第一、被评估对象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第二、能够确定被评估对象具有预期获利潜力;第三、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本次评估具备采用资产基础法的前提条件,故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评估思路及公式如下:

(1) 评估思路:在评估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后合理确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 计算公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负债评估值。

(3) 各项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①流动资产

A、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全部为银行存款,核查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并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B、债权类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评估中调查了解的情况,通过核对明细账户,发询证函或执行替代程序对各项明细予以核实。根据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对于各种预付款,则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评估中确定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有确凿证据,评估为零值;未取得有效证据的,对预计的坏账损失,以账龄为基础,根据参考企业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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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评估风险损失,按预计可能收回的金额,得出评估值。

C、存货的评估:

库存商品为外购商品,由于企业库存商品配套于各具体项目使用,非单独出售,同时由于该部分库存商品周转快,基准日的市场价与账面单价基本一致,本次评估以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在产品为主要为定制项目开发人员的劳务成本,通过核对明细账户,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D、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流动资产为摊销期限小于一年的待摊费用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费用。经核实款项形成原因,查阅相关业务合同,抽查原始记录,核实各款项的存在性和真实性。其他流动资产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②长期股权投资

本次评估,对于参股公司哈尔滨派斯内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被评估单位持股比例仅为20%,且不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对参股公司无控制权,无法对其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由于评估人员难以取得参股公司历史经营和未来收益预测情况,以及详细的财务经营资料,因此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未能取得参股公司财务经营、潜力、风险信息资料,不适宜采用可比市场(交易案例)相应参数修正进行评估。

即本次评估以基准日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与持股比例计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

③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电子设备评估时首先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电子设备评估申报明细表所列示的内容,通过对有关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设备台账的审查来核实其产权。

A、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

B、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是反映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全价的比率。

电子设备通过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即根据设备的已使用年限和经济寿命年限,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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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情况,设备技术状况以及维修保养情况等综合确定成新率。其公式为:

成新率(N)=(1-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④无形资产

本次评估涉及的无形资产为企业自行研发设计的软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域名使用权。根据委估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情况确定评估方法。被评估单位为软件信息服务行业,委估无形资产对企业未来收益产生显著影响,即本次采用收益法对该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时具体采用收益法中的技术分成率法,其涵义是专利技术在一定的实施规模下,按照预期的生产经营模式和费用比例进行运营,在一定的可预见期限内,考虑一定的风险损失和技术分成因素,求得评估值。

计算公式为:

式中:

P=无形资产评估值;

Qi=未来第i个收益预期净利润;

n=收益计算年限;

r=折现率;

i=收益第几年;

⑤长期待摊费用

评估人员核实其原始发生额、受益期、年摊销额和期末余额,对尚存权利项目以核实后账面价值为评估值,对于无尚存权利项目评估为零。

⑥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为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及股权激励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⑦负债的评估

负债评估值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认。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负担的项目按零值计算

(四)评估结论的确定的方法

经对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和收益法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本公司及签字评估师认为收益法评估方法相对更加合理,因此,本次评估结论采用了收益法评估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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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评估委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和规定,按照本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项,组织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先后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核实、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一)接受委托阶段

了解委估资产目前状况,掌握并明确委托业务性质、目的、范围等基本事宜,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制订资产评估实施方案和工作时间计划。

(二)资产核实阶段

(1)由本评估项目负责人根据制订的计划,辅导被评估单位填报有关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为保证所填列明细的真实与完整,要求被评估单位首先进行全面清查,并由评估人员核实;

(2)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访谈、了解有关被评估单位管理、财务状况和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分析未来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构成及预测期间各年的变化原因;

(3)资料收集,包括被评估单位近年来的基本情况资料、财务资料、宏观及行业资料、权属证明文件、重要合同、协议及未来生产经营计划、成本费用测算资料及其他资料;

(4)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对行业的影响、行业发展前景及市场竞争情况;

(5)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财务计划和战略规划及潜在市场优势,核实被评估单位未来期间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限,并根据经济环境和市场发展状况对预测值进行适当调整。

(三)评定估算阶段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有关法规和准则,针对已确定的评估范围及具体对象,掌握各项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并进一步审阅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资料,对审阅后的有关数据进行必要的核查、鉴别,对实物资产进行质量、数量核对,察看、记录、分析,同时,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收集有关价格资料,再采用选定的评估方法对各项资产及负债予以评定估算。

(四)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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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评估,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五)提交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评估报告书,并经本公司内部三级审核,并与委托人沟通,最后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一)评估前提

本次评估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评估假设前提。 以评估对象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正处于使用状态且将继续使用下去为评估假设前提。

(二)基本假设

1、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准确为假设条件。

2、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为假设条件。

3、以经营业务及评估所依据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汇率等没有发生足以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变化为假设条件。

4、以没有考虑遇有自然力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也没有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为假设条件。

5、除已知悉并披露的事项外,本次评估以不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账外资产和负债、抵押或担保事项、重大期后事项,且被评估单位对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拥有合法权利为假设条件。

(三)具体假设

资产基础法具体假设:

1、评估结论是以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按现有规模、现行用途不变的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的反映为假设条件。

收益法具体假设:

1、被评估单位的经营假定保持为现有模式,不考虑扩大经营规模,也即每年所获得的净利润不留存于被评估单位作追加投资,保持被评估单位现有的经营能力及经营方式不变;

2、未来经营年度内,企业为持续经营需对现有生产或经营设施、设备等生产能力进行维护和更新,为实现预计的销售规模,需按计划进行资本性支出;

3、不考虑通货膨胀对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影响,不考虑未来投资计划对现金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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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定被评估单位面临的宏观环境不再有新的变化,包括被评估单位所享受的国家各项政策保持目前水平不变;

5、收益的计算以会计年度为准,假定收支在年度内均匀发生。

6、仅对被评估单位未来6年的经营收入、各项成本、费用等进行预测,自第6年后各年的上述指标均假定保持在未来第6年(即2026年)的水平上;

7、按照持续经营原则,在经营者恰当的管理下,其经营可能会永远存在下去,故按评估惯例假定其经营期限为无限期。

8、博思致新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11002765,有效期三年。本次评估假设博思致新在现高新技术证书到期后,预测期内仍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是依据上述评估前提、基本假设和具体假设,以及本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原则、依据、条件、方法和程序得出的结果,若上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时,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会自行失效。

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评估,博思致新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的资产账面值为11,679.32万元,评估值为15,711.94万元,增值4,032.62万元,增值率为34.53 %;负债账面值为7,292.65万元,评估值为7,292.65万元,无增减值;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4,386.67万元,评估值为8,419.29万元,增值4,032.62万元,增值率为91.93 %。具体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
被评估单位: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1流动资产10,692.4510,692.45-0.00
2非流动资产986.875,019.494,032.62408.63
3长期股权投资133.90139.585.684.24
4固定资产26.4835.428.9433.76
5无形资产-4,018.004,018.00
6长期待摊费用64.2064.20-0.00
7递延所得税资产762.29762.29-0.00
8资产总计11,679.3215,711.944,032.6234.53
9流动负债7,292.657,292.65-0.00
10负债合计7,292.657,292.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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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4,386.678,419.294,032.6291.93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评估,博思致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0年9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46,376.48万元,较账面净资产4,386.67万元,评估增值41,989.81万元,增值率为

957.21%。

(三)评估结论

1、两种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收益法的评估值为46,376.48万元,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8,419.29万元,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37,957.19万元,差异率450.84%。差异原因为:

(1)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间接地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资产基础法运用在整体资产评估时不能合理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

收益法则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从理论上讲,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博思致新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而收益法评估的价值中体现了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无形资产价值,如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稳定的销售网络等。

2、最终评估结论的选取

评估专业人员经对上述两种评估方法形成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测算结果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质量及数量的基础上,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加合理,原因及理由如下:

(1)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分析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无法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一一列示,企业的整体资产或产权交易中往往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如品牌、技术团队以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各项资源优势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结论包含以上无形资产对企业贡献情况。

(2)数据质量及数量分析

①数据质量分析

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所采用的企业账面数据均为审计机构审定数,质量一致;取价依据均来自于市场调查、互联网查询、勘察访谈、参数手册查阅等,质量一致。

②数据数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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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难以体现不可确指资产,收益法测算过程中参考企业历史经营数据,以及大量行业经营数据多角度进行分析预测,即数据数量分析中优于资产基础法。

(3)评估结论的选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收益法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更能反映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所使用的数据在质量和数量方面更加合理,因此,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结论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即:博思致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0年9月30日的评估结论为46,376.48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陆仟叁佰柒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

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在评估过程中,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产权依据、财务会计数据等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若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有意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使评估人员在委估资产产权调查和评定估算中产生误导,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截止到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系利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论。

被评估单位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经营成果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13614号审计报告,评估人员在审计调整的基础上进行了核对,该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为本评估报告的重要依据。

对被评估单位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人员利用了黑龙江现代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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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黑现会审字【2020】第009号审计报告结论。

(五)本报告对被评资产和相关债务所进行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资产的价值而作,本公司无意要求被评估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被评估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在评估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我们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负的抵押、担保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本次评估也未考虑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增减值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八)在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之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明显变化时,除了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资产以外,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有关资产的评估值。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资产,有经验的委托人可按实际发生的资产数量和价格差额对评估值进行适当的调整。

(九)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评估值以被评估单位对有关资产拥有完全的权利为基础,未考虑由于被评估单位尚未支付某些费用所形成的相关债务,我们假设资产受让方与该等负债无关。

(十)新冠肺炎疫情对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说明

本次评估已于2020年12月17日履行了现场调查、核查验证等资产核实工作,未受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

(十一)截至报告出具日,新冠病毒疫情仍在继续,本次评估,企业管理层及评估人员尚无法准确预测疫情后续的持续时间、最终影响程度,故本次评估未考虑新冠病毒疫情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四)期后、担保、租赁及或有事项:无。

(十五)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无。

(十六)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未提供关键资料的情况;无。

(十七)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税收等未决事项;无。

(十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参股公司哈尔滨派斯内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被评估单位持股比例仅为20%,且不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本次评估以基准日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与持股比例计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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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3794(发证日期2017年10月25日),认定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税率15%。截至评估基准日,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临到期,博思致新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11002765,有效期三年。因此,本次评估企业所得税率按15%预测,并假设企业按国家政策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在经营期内可延续保持不变。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实际使用报告的结果时应结合其他因素参考使用。

★报告使用人在评估报告使用过程中应关注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其他报告使用人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即自2020年09月30日至2021年09月29日。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1年1月28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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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张杰

资产评估师:刘杰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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