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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关于公司部分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0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部分董事辞职的情况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投资”)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8.68%股份事宜已于2020年11月16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与电信投资签署的《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业已生效,公司的控股股东已变更为电信投资,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王忠先生、范维澄先生、袁宏永先生、赵燕来先生、周侠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忠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范维澄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袁宏永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赵燕来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周侠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王忠先生、赵燕来先生、周侠先生辞去前述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范维澄先生辞去前述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袁宏永先生辞去前述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王忠先生、赵燕来先生、周侠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范维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62,6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6%;袁宏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01,9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7%;范维澄先生和袁宏永先生辞职后将继续遵守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所做的相关承诺。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先生、范维澄先生、袁宏永先生、赵燕来先生、周侠先生职务原定任期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五位董事将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董事后生效。

王忠先生、范维澄先生、袁宏永先生、赵燕来先生、周侠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王忠先生、范维澄先生、袁宏永先生、赵燕来先生、周侠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了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电信投资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范维澄先生、袁宏永先生、邢晓瑞女士、张成良先生、雷勇先生(以上排名不分先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24日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范维澄,男,1943年生,中国国籍,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科技大学副校长,安徽省科协主席。现任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院长,2012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首席科学家。截至本公告日,范维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62,6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范维澄先生的配偶肖贤琦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103,7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7%。范维澄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范维澄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袁宏永,男,1965年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历任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公司前身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袁宏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01,9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袁宏永先生的配偶李甄荣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186,3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1%。袁宏永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袁宏永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邢晓瑞,女,1972年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财政学专业,高级会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师。历任邮电部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干部,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财务部资金资产处干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财务部投融资处干部,中盈优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财务部副处长、处长。2010年5月至今任北京正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翼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日,邢晓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控股股东电信投资担任副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除前述情形外,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邢晓瑞女士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张成良,男,1970年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通信与电子系统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邮电部电信传输研究所传送与接入研究室工程师,信息产业部电信传输研究所传送与接入研究室主任工程师、主任,中国电信北京研究院技术部主任、副总工程师、副院长。现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副总经理,兼任中国通信学会理事、中国通信标准会协会传送与接入网技术委员会副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张成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控股股东电信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科技创新部副总经理。除前述情形外,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张成良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雷勇,男,1967年生,中国国籍,本科,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邮电部第十研究所一室技术工程师、珠海现代电信有限公司小交换机室主任、销售处售后工程师、地区代表,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市场部副主任、主任、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大客户事业部技术支持部业务主管、副经理、政企客户关系部副经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政企客户事业部党政军客户服务中心副经理、解决方案支撑中心副经理、ICT解决方案中心副经理、行业客户营销部副经理兼中国电信智慧城市工作小组组长,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集客拓展与服务处处长。现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政企信息服务群应急行业事业部总裁。截至本公告日,雷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控股股东电信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政企信息服务群应急行业事业部总裁。除前述情形外,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雷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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