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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4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5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116,814,1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21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250,9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7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116,563,2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105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7,594,95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8618%。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1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1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1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1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1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1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范维澄、袁宏永、苏国锋、吴鹏、梁光华、肖贤琦、李甄荣、武晓燕、陈涛、陈涛

、孙占辉、申世飞、疏学明、杨锐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54,378,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1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公司有两位自然人股东名称均为陈涛。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或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1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1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诚、张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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