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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8

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6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公司”)于 2021 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医药科技”)在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开设“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建设银行嵊州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采用网上申购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167.00万元,于2016年6月1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第203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资金2,541.72万元的用途,并将“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中部分资金744.76万元,合计3,286.48万元,用于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杭州医药港和达药谷(四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1年3月29日,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021年8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开设“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9月23日,公司完成“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资金2,541.72万元和“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中部分资金744.76万元,合计3,286.48万元的资金划转至新光医药科技的“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完成公司自有资金213.52万元划转至新光医药科技基本户。至此,新光医药科技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

2021年9月23日,新光医药科技支付杭州和达新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604.44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新光医药科技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开设了“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21年9月30日,公司、新光医药科技、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建设银行嵊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签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尚在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资金用途备注
新光药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11026029200101055年产 2.2 亿支黄芪生脉饮制剂生产线
嵊州支行GMP 建设项目
新光药业中信银行绍兴嵊州支行8110801012222255589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
新光医药科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33050165653509669988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一: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二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50165653509669988,截止2021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仟陆佰捌拾贰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晓靖、林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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