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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制作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开设“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开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注销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及划转募集资金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拟在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将原开设于建设银行嵊州支行的“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2,541.72万元及“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中部分资金

744.76万元,合计3,286.48万元划转入子公司浙江新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内其余节余部分资金296.80万元(为理财产品收益,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划转入公司“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专户,并将上述“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注销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转入子公司“现代中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专项账户、节余资金转入“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专项账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孙筑平 裘飞君 俞小春

2021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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