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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5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决定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1、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33.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167.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6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20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

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1年产2.2亿支黄芪生脉饮制剂生产线GMP建设项目16,493.0016,493.00
2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2,122.002,122.00
3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2,573.002,573.00
合计21,178.0021,178.00

3、募投项目历次调整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将“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0年12月31日。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1、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与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公司经审慎研究,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决定对“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本次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2、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本次拟延期的“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是公司为了应对市场竞争需求、加强品牌建设、改善公司营销渠道网络,计划在重点区域省会城市或地理中心城市购置办公用房,设置区域营销中心,并开展区域营销网络建设。由于近年来各地楼市政策变化较大,加之新冠疫情影响,致使项目进展延缓。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与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果,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对“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调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系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与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三)保荐机构意见

新光药业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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