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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补充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补充说明公告

2021年6月30日,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出具的说明文件,中国船舶集团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所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该事项将导致中国船舶集团间接控制公司58.25%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披露的《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一、关于本次收购前后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公司于2016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考虑到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改制为中船重工集团)系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的举办单位并且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因此公司于上市时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由于中船重工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因此公司本次收购前最终实际控制人即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通过持有中船重工集团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公司58.25%的股份,而中国船舶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因此收购人及公司将本次收购前后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均认定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关于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的情形,可认定为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其中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本次收购前,中船重工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均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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