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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久之洋:收购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久之洋股票代码:300516

收购人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久之洋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久之洋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100%的股权,从而导致间接收购中船重工集团通过其下属事业单位持有的久之洋58.25%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6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 7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7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7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 8

四、收购人业务发展及简要财务情况 ...... 8

五、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10

六、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10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 10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2

一、本次收购目的 ...... 12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12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2

第四节 收购方式 ...... 14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 15

三、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16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6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7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18

一、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 18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18

三、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 18

第七节 后续计划 ...... 19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 19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19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 19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19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 20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 20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0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1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1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22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24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5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5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 25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25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25

第十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6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6

二、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6

三、本次收购涉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经办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6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27

一、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 27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 27

三、收购人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 33

四、收购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等 ...... 33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4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 37

一、备查文件 ...... 37

二、备置地点 ...... 38

附表: ...... 40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收购人、中国船舶集团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久之洋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划转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船工业集团及中船重工集团100%的股权从而导致间接收购中船重工集团通过其举办的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控制的久之洋104,850,000股股份(占久之洋总股本的58.25%)的交易事项
本报告书《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报告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凡培
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
经营范围(一) 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 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 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 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 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 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9年11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联系电话010-88598000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船舶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船舶集团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主要的下属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公司名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万元)主营业务
1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0.001,000,000投资管理

四、收购人业务发展及简要财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船舶集团的经营范围为:“(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 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船舶集团

中国船舶集团100%

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国船舶集团于2019年11月8日设立,为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而新设,具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本次划转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将整合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优势资源,统筹优化核心能力建设,聚焦使命任务,保持战略定力,重点发展海洋防务装备产业、船舶海工装备产业、科技应用产业、船海服务业四大领域,构建产业结构合理、质量效益领先、军工核心突出、国际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船舶集团。

(二)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成立于2019年11月8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船舶集团设立不满三年。中国船舶集团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2020年12月31日
总资产5,312,052,650.52
总负债214,406,835.62
所有者权益5,097,645,814.90
资产负债率4.04%
损益表2020年度
营业收入0
净利润-482,354,185.10
净资产收益率-9.46%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为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船舶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它 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雷凡培董事长中国北京
杨金成董事、总经理中国北京
李建红外部董事中国深圳
吴献东外部董事中国北京
赵小刚外部董事中国北京
燕桦外部董事中国北京
李树雷外部董事中国北京
张英岱职工董事中国上海
钱建平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孙伟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姜仁锋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杜刚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盛纪纲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贾海英总会计师中国北京
崔锐捷总法律顾问中国北京

注: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国资委不再向中国船舶集团派驻监事。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系中国船舶集团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取得中船工业集团及中船重工集团100%的股权,从而导致间接控制久之洋58.25%的股份。

为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聚焦船舶主业,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船舶企业,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中船工业集团与中船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船舶集团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久之洋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100号),同意中船工业集团与中船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2、中船工业集团与中船重工集团联合重组事项已经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的批准;

3、基于上述,中国船舶集团于2021年6月29日出具《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启动联合重组相关程序的说明》,决定自说明出具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中船工业集团与中船重工集团所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等法定程序。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中国船舶集团未持有久之洋的股份;中船重工集团通过其举办的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持有久之洋104,850,000股股份(占久之洋总股本的

58.25%),久之洋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前,久之洋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通过持有中船重工集团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公司104,8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25%),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的情形,可认定为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其中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本次收购前,中船重工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均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通知,中船工业集团与中船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船舶集团。本次收购完成后,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成为中国船舶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三、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关于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久之洋104,850,000股股份均为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中船工业集团与中船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上述事项导致中国船舶集团间接收购中船重工集团控制的久之洋104,850,000股股份,占久之洋总股本的58.25%。

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请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经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详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就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及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将成为久之洋的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收购而发生变化。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关于保持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领薪。

(2)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兼职。

2、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2)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3、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自主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4、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前,久之洋与直接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中船重工集团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仍为久之洋的直接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集团通过持有中船重工集团100%的股权间接控制久之洋,成为久之洋的间

接控股股东,久之洋与中国船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证久之洋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中国船舶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事业单位与久之洋之间的同业竞争,中国船舶集团出具《关于避免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事业单位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2、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业务或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或促成所控制的下属企事业单位通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并应优先将该业务或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对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将来出现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时,上市公司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将享有下述权利:

(1)上市公司有权一次性或多次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购上述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及其权益的权利,并承诺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给予上市公司对该等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及其权益的优先购买权;

(2)除收购外,上市公司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亦可以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中国船舶集团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与久之洋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久之洋未与中国船舶集团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发生过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及拟划入中国船舶集团的中船工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上述交易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上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在中国船舶集团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取薪酬的情形除外)。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十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等有关规定,中国船舶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本次收购涉及的中介机构、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中国船舶集团出具正式办理本次划转事宜的书面文件(2021年6月29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中国船舶集团出具正式办理本次划转事宜的书面文件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中国船舶集团出具正式办理本次划转事宜的书面文件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本次收购涉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经办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中国船舶集团出具正式办理本次划转事宜的书面文件前6个月内,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收购人成立于2019年11月8日,未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收购人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275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收购人成立于2019年11月8日,未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G275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收购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4,206,033,589.33
交易性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其中: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1,092,934,384.36
其中: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存货--
合同资产--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9,084,676.83
流动资产合计5,308,052,650.52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4,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4,000,000.00
资产总计5,312,052,650.5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合同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7,056,549.26
应交税费2,085,835.74
其他应付款176,398,817.34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持有代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185,541,202.34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28,865,633.28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专项应付款--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28,865,633.28
负债合计214,406,835.62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5,580,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482,354,185.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5,097,645,814.9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5,312,052,650.52

2、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432,254,185.10
其中: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1,440,497.00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494,743,462.93
研发费用37,352,597.75
财务费用-101,282,372.58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101,394,047.22
资产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加:其他收益--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432,254,185.10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50,100,000.00
四、利润总额-482,354,185.10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482,354,185.10
持续经营净利润-482,354,185.10
终止经营净利润--
项目2020年度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482,354,185.10
八、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868,647,462.5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868,647,462.5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项目2020年度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68,400,708.21
支付的各项税费1,440,497.0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839,512,980.0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909,354,185.2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40,706,722.7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4,000,000.00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000,00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00,00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5,580,000,0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670,740,312.1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250,740,312.1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250,740,312.1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206,033,589.33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项目2020年度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206,033,589.33

三、收购人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收购人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275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认为收购人2020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国船舶集团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收购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等

收购人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陆续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与企业个别财务报表相关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有关财务报告详细资料请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按照《格式准则第16号》的要求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收购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雷凡培

2021年7月8日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______________

经 办 律 师: 黄 娜 ______________

程 璇 ______________

2021年7月8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工商营业执照;

2、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有关内部决议;

4、本次收购的批准文件;

5、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

6、收购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7、收购人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

10、收购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收购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收购人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1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1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1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雷凡培

2021年7月8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股票简称久之洋股票代码300516
收购人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人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收购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流通 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流通 A股 变动数量:104,850,000股 变动比例:58.2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尚未执行 方式: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是否免于发出要约是 √ 否 □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收购人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基本情况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本次转让为国有权益无偿划转,不涉及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雷凡培

2021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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