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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实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经独立董事审慎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智城”)。恒实科技是综合能源服务、通信设计及物联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深智城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恒实科技少部分业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为避免与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深智城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一)恒实科技是通信设计及物联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在作为恒实科技的控股股东期间,除由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恒实科技及其下属企业除外)继续从事广东地区政府政务领域的系统集成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恒实科技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将避免新增从事任何与恒实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在通信设计、通信工程及服务、智慧能源、智慧农业等物联应用解决方案领域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恒实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恒实科技及其下属企业除外)未来拥有任何与恒实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在通信设计、通信工程及服务、智慧能源、智

慧农业等物联应用解决方案领域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恒实科技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将该等业务机会优先让予恒实科技及其下属企业。

(三)本公司在作为恒实科技的控股股东期间,将加强对前述与恒实科技相似业务的监督和协调,以避免和解决前述事项对恒实科技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恒实科技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由此给恒实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公司少部分业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深智城为避免与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已做出确认和承诺,相应措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张 翼

2023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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