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冠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赵红云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8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十时在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表决。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8名。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控股股东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提名谢灵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谢灵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小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刘小乐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

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2021-045)。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9月6日(星期一)下午14时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046)。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20日

附件:

1、谢灵江先生简历

谢灵江先生,男,汉族,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0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伊川县委统战部、工商联、伊川县市场发展中心、洛阳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洛阳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总经理助理、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兼董事长、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目前担任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谢灵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在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刘小乐先生简历

刘小乐先生,男,1985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毕业于安阳工学院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刘小乐先生曾先后在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

刘小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