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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3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属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二)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四)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四章 回避制度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

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八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深交所相关规则、格式指引等的要求撰写公告文稿,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 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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