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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汤同奎先生、赵东京先生、宋秀龙先生、景梓森先生、高茂刚先生、赵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条件。

3.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2.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霞女士、胡宗亥先生、徐立云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3.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4.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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