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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16年4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维宏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截至目前,保荐机构对维宏股份的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
法定代表人俞洋
保荐代表人封嘉玮
保荐代表人于竑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08
注册资本人民币9091.2000万元整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29号四楼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
法定代表人汤同奎
实际控制人汤同奎、郑之开
联系人刘明洲
联系电话021-3358751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间2016年4月19日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维宏股份于2016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维宏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持续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相关培训;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1、2016年11月,本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金铭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离职。为了切实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指派陈功银先生接替金铭先生担任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2017年12月,本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张玉剑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离职。为了切实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指派黄前进先生接替张玉剑先生担任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2018年5月,本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陈功银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离职。为了切实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指派封嘉玮先生接替陈功银先生担任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4、2020年1月,本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黄前进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离职。为了切实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指派于竑女士接替黄前进先生担任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了持续督导培训,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保荐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经营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事项以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封嘉玮 于竑

法定代表人签名:

俞洋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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