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6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郑之开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胡小琴女士,高级管理人员赵东京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27,659,49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0.42%)的控股股东股东郑之开先生、持本公司股份1,943,0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14%)的股东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持本公司股份3,6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14%)的股东胡小琴女士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8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99%)本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本公司股份95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5%)的股东赵东京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6%)。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郑之开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玲隆鲸”)、胡小琴女士以及股东赵东京先生《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持有股数 (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 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股) |
郑之开 | 27,659,491 | 30.24 | 6,914,873 |
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43,018 | 2.14 | 905,244 |
胡小琴 | 3,600,000 | 3.96 | 900,000 |
赵东京 | 956,000 | 1.05 | 51,500 |
注:1、公司控股股东汤同奎先生为玲隆鲸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24.67%,本次通过玲隆鲸间接减持308,800股,股东玲隆鲸、股东郑之开先生与股东胡小琴女士为一致行动人。
2、玲隆鲸无限售流通股份已扣除质押部分,其中103,774股处于质押状态。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东名称 | 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股) | 拟减持股数 (股) | 拟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
郑之开 | 6,914,873 | 864,700 | 0.95 |
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5,244 | 895,300 | 0.98 |
胡小琴 | 900,000 | 50,000 | 0.06 |
赵东京 | 51,500 | 50,000 | 0.06 |
小计 | 1,860,000 | 2.05% |
注: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三、本次减持计划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郑之开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如下:
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同时,作为发行人的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在遵守前述第1项和第2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有关减持意向的承诺: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股东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股东胡小琴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如下:
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有关减持意向的承诺: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股东赵东京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同时,在遵守前述第1项和第2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公告。
4、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股东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