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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2%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IGBT芯片设计、制造、销售以及功率半导体晶圆代工,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交易属于符合创业板定位企业的跨行业并购,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5.3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有关规定。特此说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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