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52%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以及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联关系。因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的公司股票是否超过公司本次重组后总股本的5%尚无法确定,因此暂无法确定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暂无法确定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待相关事项明确后,如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再行发表
明确意见。
4、鉴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经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需经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通过本次收购,将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战略的转型以及对半导体行业的布局,拓宽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强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交所的批准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等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端木梓榕 周 到 任 杰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