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事前了解了事项情况,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就本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端木梓榕 于海涌 周 到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