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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诺”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川金诺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调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68号”文《关于核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8,650,000.00股。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际发行7,166,122.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999,961.7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142,451.93元(不含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7,547.1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857,509.85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1月30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月31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9KMA20004号《验资报告》。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及当时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于更换保荐机构,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三、本次拟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2021年1月7日,本次拟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在上述开户行存放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按规定用于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该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使用完毕,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决定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上述账户注销完成后,公司、广西川金诺(控股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全部终止。公司后续将办理募集资金账户

资金来源账户主体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专户余额 (单位:元)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利息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8719033287106020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利息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450501659588096688880

注销手续。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拟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川金诺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庆虎陈海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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