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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川金诺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庆虎联系电话:0755-23976027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海庭联系电话:0755-2397602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0年3月6日至3月1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对外投资及担保的规范和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规范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刘甍、魏家贵、刘明义、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冯发钧、张和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适用
2、刘甍持股意向及承诺:(1)满足条件“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3)转让价格及期限“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川金诺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2年内转让的川金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20%。”(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适用
3、魏家贵持股意向及承诺:(1)满足条件“本公司/本人作为川金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2)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3)转让价格及期限“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且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人持有股份的80%。”(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公司/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不适用
川金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川金诺、刘甍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决,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确定回购价格,并不得低于回购时的市场价格。”不适用
5、刘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不适用
6、刘甍、陈勇、陈志龙、冯发钧、和国忠、洪华、李雪操、刘明义、孙位成、王建华、王宗波、魏家贵、曾润国、张和金、朱锦余、訾洪云对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不适用
7、刘甍对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不适用
8、刘甍就社会保险事项、住房公积金做出的承诺:“如川金诺及其子公司因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而遭致任何索偿、行政处罚、权利请求等有关损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以确保不会给川金诺及其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川金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不适用
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川金诺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1、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适用
10、陈勇、冯发钧、陈志龙、和国忠、洪华、李雪操、刘明义、孙位成、王建华、王宗波、魏家贵、曾润国、张和金、朱锦余、訾洪云、刘甍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本人承诺川金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若川金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适用
11、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含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和明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自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单位所 认购的股份。”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1)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署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承销协议书》。 (2)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东兴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孟庆虎、陈海庭。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孟庆虎陈海庭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9 月 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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