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川金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定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案中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规定,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实施开展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在各主要业务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各项业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三、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及会计报表发表了意见。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我们对所修订内容进行了仔细核查,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修订全资子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条款现章程条款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
时间: 股东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2027年5月1日之前缴足。时间: 股东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实缴出资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

我们认为: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对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3)原“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项目并入“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

(4)原“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项目并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列示;

(5)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并入“固定资产”项目列示;

(6)原“工程物资”项目并入“在建工程”项目列示;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并入“长期应付款”项目列示。

2、利润表项目: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2)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

3、金融工具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经核查经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九、关于首次募投项目完工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认为本次首次募投项目完工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事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的要求,相关程序合规、合法,同意实施首次募投项目完工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事项。

独立董事:

龙超 李小军 刘海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