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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1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
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
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下进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
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合理,股票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必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资
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抗风险能力,能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
       4、公司审议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我们同意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 3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
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
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专项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并充分
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
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2、公司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则,价格客
观、公允,方案切实可行,决策合理。
    3、公司本次修订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
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李小军、龙超、和国忠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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