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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体方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转债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转债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夏宽云、马石泓、王琳琳

2023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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