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马石泓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独立意见:
1、 公司董事会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 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马石泓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
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马石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禁止任职的条件;
3、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同意马石泓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王 雪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