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针对《关于聘请专项审计机构为本次证券发行提供服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拟聘请的专项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会计师”)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请专项审计机构为本次证券发行提供服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针对《关于<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针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以及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针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等内容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全面了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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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德崑 杨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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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明 梁芬莲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