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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关于不提前赎回“温氏转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0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2-85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温氏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触发“温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本次不行使“温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2、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如公司股票再次触发“温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3、以2022年10月20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温氏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温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温氏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温氏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9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9,29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29,7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929,7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4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温氏转债”,债券代码“123107”。

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4月2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10月8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3月28日)止。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温氏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7.82元/股。

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2元(含税)。“温氏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至17.6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93)。

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已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符合归属条件的共3,380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手续,合计归属10,533.5099万股股票。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温氏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至17.4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20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73)。

二、“温氏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三、本次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温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7.48元/股)的130%(22.73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已触发“温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四、“温氏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温氏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综合考虑,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温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温氏转债”,且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如公司股票再次触发“温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并以2022年10月20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温氏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温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温氏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温氏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温氏转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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