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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9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潘乃云 惠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1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潘乃云、惠峰:

经查,你二人在减持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尚)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潘乃云作为时任*ST美尚董事及副总经理、惠峰作为*ST美尚副总经理,于2021年5月7日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各减持*ST美尚股票264.08万股、55.37万股,分别占*ST美尚总股本的0.39%、0.08%。你二人在知悉平仓风险后,未按照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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