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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尚生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8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

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暨

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一、交易概述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夫妇于2021年2月9日与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同日,王迎燕女士与湘江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王迎燕、徐晶夫妇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63,252,076股股份、5,317,796股股份(合计168,569,8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按照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湘江集团,转让股份中王迎燕部分尚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股份,将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湘江集团行使。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王迎燕女士变更为湘江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王迎燕、徐晶夫妇变更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1-011)。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夫妇的通知,王迎燕、徐晶夫妇于2021年2月18日与湘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充协议》。同日,王迎燕女士与湘江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1(转让方):王迎燕乙方2(转让方):徐晶在本补充协议中,甲方可称为“受让方”,乙方1、乙方2可合称为“乙方”或“转让方”,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1、双方一致同意,将原《框架协议》第1.2.2条修改为:委托股份的委托期限自第一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至《框架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止。

2、双方一致同意,删除原《框架协议》第3.3条关于业绩超额奖励机制的约定,原《框架协议》第3.4条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3、《框架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4、本补充协议系《框架协议》的补充内容,若本补充协议条款与《框架协议》不一致时,则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5、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获得甲方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王迎燕

在本补充协议中,甲方可称为“受托方”,乙方可称为“委托方”,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1、双方一致同意,将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二条修改为:委托股份的委托期限自第一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至《框架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止。”

2、《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3、本补充协议系《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内容,若本补充协议条款与《框

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一致时,则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4、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获得甲方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补充协议签署后,除了重新约定的条款外,不会改变原有《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2、《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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