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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尚生态: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王迎燕、赵湘:

经查,发现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于2020年12月4日被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质押4539.37万公司股票,占其所持股份的22.56%,占公司总股本的6.74%。2020年12月14日、12月16日,王迎燕在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补充质押共计317万公司股票,占其所持股份的1.5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7%,至此累计质押股份占其持股比例为98.11%。公司在知悉以上信息后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王迎燕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赵湘作为董秘,知悉上述信息后未勤勉尽责,及时如实披露信息,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王迎燕作为控股股东,未主动将股权质押信息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其他重大事项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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