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美尚生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美尚生态 公告编号:2021-011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如本次交易最终实施,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王迎燕女士变更为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王迎燕、徐晶夫妇变更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未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完成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本次交易受让方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良好的资源互补性,能与公司形成高度战略协同关系,增强公司影响力。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涉及的质押股份需按照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后方能转让。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美尚生态”)于2021年2月9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夫妇的通知。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于2021年2月9日与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集团”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同日,王迎燕女士与湘江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第一次股份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湘江集团分别转让50,294,229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5,317,796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合计转让55,612,02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5%)。第一次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7.4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12,085,105.25元。

第一次股份转让前后,湘江集团、王迎燕女士及徐晶先生持有美尚生态股份明细如下表所示:

股东第一次转让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第一次转让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湘江集团0055,612,0258.25%
王迎燕201,176,91429.84%150,882,68522.38%
徐晶21,271,1833.15%15,953,3872.37%

同时,王迎燕女士与湘江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为使湘江集团取得美尚生态的实际控制权,王迎燕女士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112,957,8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75%)的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湘江集团行使。委托股份的委托期限自第一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湘江集团名下之日起至《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湘江集团名下之日止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孰早之日为准)。

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湘江集团持有公司55,612,0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25%),合计控制公司168,569,8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对应的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王迎燕女士变更为湖南湘

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王迎燕、徐晶夫妇变更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第二次股份协议转让

根据约定,王迎燕女士后续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一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且王迎燕女士持有公司剩余股份达到可转让条件后(王迎燕女士辞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及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合法有效产生之日起6个月届满之日)7日内,湘江集团与王迎燕女士签署第二次股份协议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王迎燕女士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湘江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12,957,84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5%),第二次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以7.41元/股或者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以孰高为准)来确定。第二次股份转让前后,湘江集团、王迎燕女士及徐晶先生持有美尚生态股份明细如下表所示:

股东第二次转让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第二次转让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湘江集团55,612,0258.25%168,569,87225.00%
王迎燕150,882,68522.38%37,924,8385.62%
徐晶15,953,3872.37%15,953,3872.37%

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湘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68,569,8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8,569,8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1:

姓名:王迎燕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211196712******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公司职务: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转让方2:

姓名:徐晶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20222197609******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公司职务:无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UJ37Q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3,6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利刚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第13栋34-36层

经营期限:2016年04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土地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广告服务;物业管理;产业投资;文化旅游资源投资与管理;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与管理;产业平台投资与管理;城镇资源投资与管理;智能制造产业投资与管理;科技研发产业投资与管理;酒店管理;商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金融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资本投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湘江集团90%股权,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湘江集团10%股权,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湘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

湘江集团坚持“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的发展思路,坚持创新型引领、开放型拓展、市场化运作、多元化布局、专业化经营、智能化发展的“两型四化”发展战略,统筹实施片区开发、城市运营、金融服务、产业投资“四大板块”,实现公司由融资平台向投资类企业的转型,是湖南湘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片区开发、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生态环境开发和治理、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湘江集团注册资本360亿元,截至2020年底,其资产总额已超870亿元。湘江集团被中诚信国际评定为国内最高主体信用评级AAA,被国际评级机构惠誉、穆迪分别授予“BBB”长期外币发行人违约评级和“Baa3”发行人评级。(以上信息摘自湘江集团官方网站http://www.xiangjiang-group.com/)

3、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与湘江集团及其股东、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1(转让方):王迎燕

乙方2(转让方):徐晶

在本协议中,甲方可称为“受让方”,乙方1、乙方2可合称为“乙方”或“转让方”,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为促进本次交易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 本次交易方案

1.1 第一次股份协议转让

1.1.1 本次股份转让数量

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5,612,0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25%,以下简称“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转让给甲方。其中,乙方1转让50,294,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46%),乙方2转让5,317,7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9%)。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另行签署相应的《股份转让协议》。

1.1.2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参照上市公司股票近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双方协商确定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41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412,085,105.25元。其中,支付给乙方1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372,680,236.89元,支付给乙方2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39,404,868.36元。

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股份转让比例不变。

1.1.3 本次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就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1.1.3.1 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甲方将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履约诚意金2亿元扣除乙方就第一次股份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股份质权人账户,履约诚意金仅能用于偿还乙方持有的股份质押融资借款。

1.1.3.2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2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相应税款支付至长沙市湘江新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账户;在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前,甲方应将相关完税凭证提供给乙方。

1.1.3.3 甲方支付履约诚意金后10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完成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在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

甲方支付的前述履约诚意金2亿元全部转为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款。在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一次股份转让款中扣除前述履约诚意金2亿元后剩余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1.4 本次转让股份的交割

1.1.4.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就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审核确认工作。在前述工作办理完毕,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若由于乙方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权利受限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被第三方质押、冻结等)导致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过户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1.4.2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共同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促使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4.3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规则发生变动,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对股份过户登记规则发生变动,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办理,若因此原因导致办理时间超过约定期间,双方应秉持谅解态度并给予积极配合。

1.2 表决权委托

1.2.1 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2.1.1 为使甲方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方1同意将其持有上市公司112,957,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75%,以下简称“委托股份”)股份的表决权在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甲方行使,双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另行签署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1.2.1.2 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委托股份总数发生除权事项的,则委托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届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数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

委托股份数量不应发生减少。

1.2.1.3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1持有的股份不得对外转让。

1.2.2 表决权的委托期限

委托股份的委托期限自第一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止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孰早之日为准)。

1.2.3 委托表决权的范围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1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根据甲方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但该等委托权利不应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1)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委托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甲方可自行投票。如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需要,乙方1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之目的,但乙方1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2.4 委托权利的行使

1.2.4.1 为保障甲方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乙方1应为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但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项除外。

1.2.4.2 如果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表决权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

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之目的。如果因乙方1的原因导致表决权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被共有权利人撤销、股份被转让或被强制执行、表决权委托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或承诺等),且无替代方案确保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之目的,则视为乙方1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乙方1应向甲方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

1.3 第二次股份协议转让

1.3.1 第二次股份转让数量

在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且乙方1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达到可转让条件后(乙方1辞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合法有效产生之日起的6个月届满之日)的7日内,甲方与乙方1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乙方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2,957,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75%,以下简称“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转让给甲方。

1.3.2 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中,双方同意以每股转让价格7.41元/股,或者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以孰高为准)来确定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

在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日前,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股份转让比例不变。

1.3.3 第二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1.3.3.1 在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甲方指定第三方(以下简称“融资方”)向乙方1提供借款,优先用于偿还乙方1持有的股份质押借款,乙方1应与融资方签署股份质押协议,约定乙方1将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质押给融资方。借款的金额按照股份质押协议签署日前一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乘以(×)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数后扣除(-)迁址诚意金(定义见本协议第4.2条,为人民币2,000万元)确定,每股价格不高于第一次标的股份转让的每股定价。

乙方1同意向融资方支付借款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的计算期间自支付借款之日至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止。在融资方提供借款后5个交易日内,乙方1应完成将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质押给融资方的登记手续。股份质押期间自股份质押协议签署之日至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登记之日。

1.3.3.2 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款。在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时,本协议第

1.3.3.1条约定的借款及资金成本由甲方代为支付给融资方。如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款高于借款及资金成本总计金额的,甲方在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1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款;如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款低于融资方提供的借款及资金成本总计金额的,乙方1在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多余的股份转让款。

1.3.3.3 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乙方1原112,957,847股委托股份因转让给甲方而终止表决权委托。

1.3.3.4 若由于乙方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权利受限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被第三方质押、冻结等)导致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过户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二) 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日期间为过渡期。

2.1 在过渡期内,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2 在过渡期内,乙方不得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诉讼、被追诉或追索的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2.3 在过渡期内,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享有充分、完整、全面的知情权,如果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发生恶化,或者上市公司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或者出现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任何变化的,乙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各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 业绩承诺

3.1 业绩承诺目标

3.1.1 乙方1承诺:上市公司2021 年、2022年和2023 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自主业务(定义见下)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亿元、2.5亿元和3.0亿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下同),三年累计不低于7.5亿元。相关利润的计算按照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计算为准。为避免歧义,在计算本协议非经常性损益时,上市公司因甲方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前出现的事项,在业绩承诺期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损失超过1,000万以上的,在计算业绩承诺期净利润数时,不得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下同)。【注:该等承诺净利润数仅为计算下述业绩承诺补偿和业绩超额奖励金额之目的,不构成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的预测。】

本协议中的“自主业务”(下同):指甲方成为实际控制人后标的公司非归因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而获得或导入的业务,特指除本协议所定义的新增业务外的其余业务。本协议中的“新增业务”(下同):指标的公司因甲方及甲方关联方导入的且经甲方与标的公司双方书面盖章的《项目获得(导入)确认表》所确认的业务。

3.1.2 在乙方1业绩承诺期间,甲方原则上不干预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与日常管理。除按本协议第4.1条的约定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改聘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外,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层人员在尽责履职的前提下应尽量保持稳定,上市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团队由乙方1提名任免,甲方应支持乙方1提名的人选。业绩承诺期间,如甲方无故罢免或者解聘乙方1提名的董事、高管或经营管理团队,则乙方1不承担自被罢免或者解聘之日起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乙方1提名的董事或现有业务、经营管理团队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3.1.3 在乙方1业绩承诺期间,甲方及上市公司不做出改变上市公司现有会计准则的行为,但按照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和适用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变更不在此限。2021年起,上市公司子公司应适用与上市公司母公司相同会计准则。

3.2 业绩承诺补偿机制

3.2.1 双方同意,若经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核的公司每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本协议中的实际净利润数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下同)低于相应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2.2 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若某一年度上市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0%,则当年度乙方1补足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80%-乙方1累计已补偿金额。

若某一年度上市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但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0%,则当年度乙方1无需补偿,当年应补偿金额累积至下一年度计算。

业绩承诺期末应补偿金额=(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乙方1累计已补偿金额。

3.2.3 乙方1承担的补偿金额以本次交易获得的转让价款总额为限。

3.2.4 上述相应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应于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各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三十(30)日内由乙方1支付给上市公司。

3.2.5 乙方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利润补偿金额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补偿将计入获得现金补偿当年的营业外收入,并在计算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完成情况时剔除。

3.2.6 自甲方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且融资方向乙方1提供借款后5个交易日内 ,乙方1应将其持有的除标的股份以外的37,924,838股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业绩承诺的履约保证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业绩承诺期第一年不解除质押。业绩承诺期第二年,如上市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甲方自上市公司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解除乙方

1质押给甲方的上市公司股份数的三分之一。业绩承诺期满后,上市公司累计实现承诺净利润的,甲方自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解除股份质押;业绩承诺期满后乙方1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乙方1已按照本协议补偿上市公司的,甲方自乙方1完全补偿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解除股份质押。如在前述股份解除质押时点,上市公司未完成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迁址事宜,则甲方解除股份质押的时间延长至上市公司完成迁址之日。

3.3 业绩超额奖励机制

3.3.1 双方同意,上市公司2021 年、2022年和2023 年自主业务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产生的超额奖励金额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若经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核的公司2021 年、2022年和2023 年自主业务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以未扣除奖励金额的净利润数为准)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均达到的情形下,甲方和乙方将促使上市公司给予以乙方为首的在职核心经营团队一定的现金奖励。

3.3.2 业绩超额奖励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现金奖励金额=(截至业绩承诺期末上市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截至业绩承诺期末乙方1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0%;现金奖励数额累计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股份交易总对价的10%。

3.3.3 上述业绩超额奖励应在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业绩承诺期内新增应收账款净额的回款比例由上市公司定期支付给以乙方为首的在职核心经营团队,具体奖励方案届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后确定。

3.4 其他绩效考核指标

3.4.1 乙方承诺: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净额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回收金额(以下简称“实际回收金额”)未达到承诺回收金额的,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承诺回收金额=上市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净额根据相应业务合同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应回款的金额×90%

应补足金额=承诺回收金额-实际回收金额-上市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净额在业绩承诺期末累计新增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应补足金额应在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后 3个月内,由乙方以

现金方式支付给上市公司。若乙方1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乙方1所补款项回款的,则该等回款对应乙方1已支付的补足金额,由上市公司返还给乙方1。

3.4.2 乙方承诺: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2020年末合同资产中未结算工程施工净额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办理工程结算金额(以下简称“实际结算金额”)未达到承诺结算金额的,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承诺结算金额=上市公司2020年末合同资产中未结算工程施工净额根据相应业务合同在业绩承诺期内应结算的金额×95%

应补足金额=承诺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上市公司2020年末合同资产中未结算工程施工净额在业绩承诺期末累计新增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应补足金额应在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后 3个月内,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上市公司。若乙方1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乙方1所补的金额已结算并收回款项的,则该等结算对应乙方1已支付的补足金额,由上市公司返还给乙方1。

(四)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4.1 在第一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30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改组后,乙方1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7名,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由甲方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乙方1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双方共同提名3名独立董事,至少2名为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专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提名的人选担任;甲方和乙方1提名的董事会成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及专业资格等要求。

在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且上市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后30内,乙方1应配合甲方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上市公司总经理在上市公司现有团队中由乙方1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聘任;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甲方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甲乙双方应当支持对方提名或推荐的人选并促使该等人员当选。

4.2 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移至甲方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乙方承诺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

前完成迁址,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迁址事宜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为保障迁址事项的顺利进行,在第二次转让标的股份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迁址诚意金人民币2,000万元。该诚意金自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由甲方返还给乙方。若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迁址事项,则乙方支付的该迁址诚意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4.3 在业绩承诺期内,乙方应努力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并积极协助甲方组建新的业务团队。同时,甲方应尽量保持上市公司现有经营战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且保持上市公司员工总体薪酬水平稳定,以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主动性。

4.4 在合法合规且不违反上市公司章程和国资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甲方积极推动如下支持:甲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产业协同、推动业务支持,积极鼓励并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好资本市场,做好再融资、产业并购、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工作;甲方为上市公司经营所需的融资、筹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五) 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5.1 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5.1.1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至本协议签署日及约定事宜完成之日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1.2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5.1.3 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甲方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股份限售义务;

5.1.4 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5.1.5 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深证证券交易所办理合规性确认和股份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1.6 甲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促使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保持上市公司运作的独立性和业务的延续性,不得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5.2 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5.2.1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5.2.2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取得豁免的除外),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5.2.3 在本协议签署日前,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乙方及上市公司不存在对本次交易存在重大影响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披露的债务、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乙方及上市公司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乙方未向甲方故意隐瞒上市公司潜在资产减值事项、或有负债事项、潜在诉讼事项等。

如自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的60个月内,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事项并且因上述隐瞒行为导致对上市公司造成单项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上市公司实际损失乘以甲方本次交易获得的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的,甲方追责的期限不受前述60个月的约束。

5.2.4 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或强制执行的情形或者风险;

5.2.5 乙方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甲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查询、信息披露、合规性确认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5.2.6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日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协议

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或者采取其他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或影响甲方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安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合作,也不得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签订类似协议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即刻终止并解除;

5.2.7 乙方将尽全力协助甲方取得和维持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后,乙方将在法定范围内协助甲方维持其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方承诺其与其一致行动人将不会以包括增持股份在内的任何方式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5.2.8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后,乙方1将继续致力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并承诺:

5.2.8.1 乙方1自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且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之日起5年内不离职。

5.2.8.2 自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且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之日起3年内,乙方1将继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为偿还乙方1现有债务,乙方1可以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5.2.8.3 在乙方1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5年内,乙方1及配偶、直系亲属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不会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拥有任何权益或担任任何职务,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上市公司。

(六) 税费承担

6.1 双方确认就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交易,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佣金、手续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

6.2 乙方转让标的股份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在长沙市湘江新区缴纳,甲方尽一切努力协助乙方取得合理的税收优惠。

(七) 保密义务

7.1 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后续交易有关事

宜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2 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必须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3 本条保密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生效,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八) 违约责任

8.1 双方均应遵守其陈述、保证及承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条款(包括其所作陈述不实或未遵守其保证和承诺),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公证费等支出)。

8.2 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致使本协议不能实质履行的或本次交易目的(甲方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能实现的,且该等不履行发生的事由可归责于该方的,该方即构成重大违约,守约方除有权要求重大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第8.1条的约定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公证费等支出)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亿元。

8.3 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及时间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应按照未足额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4 如发生乙方对甲方或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补偿责任情形,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款/补偿款,则应按照未足额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或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

8.5 若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迁址事项,则乙方支付的迁址诚意金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乙方的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8.6 本协议签订后,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过,不视为双方违约,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 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9.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获得甲方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后生效,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9.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9.3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9.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9.3.2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9.3.3 本协议签署后,若乙方及上市公司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导致对上市公司造成超过25%净资产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9.3.4 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导致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9.3.5 本协议另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9.4 本协议因此解除的,双方应尽力恢复至本协议履行前的状态。本协议解除的,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1(转让方):王迎燕

乙方2(转让方):徐晶

在本协议中,甲方可称为“受让方”,乙方1、乙方2可合称为“乙方”或“转让方”,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第一次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股份转让的数量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5,612,0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25%,以下简称“本次转让标的股份”)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转让给甲方。其中,乙方1转让50,294,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46%),乙方2转让5,317,7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9%)。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股份。

(二) 股份转让的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参照上市公司股票近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41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412,085,105.25元。其中,支付给乙方1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372,680,236.89元,支付给乙方2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39,404,868.36元。

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股份转让比例不变。

(三) 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就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3.1 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甲方将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履约诚意金2亿元扣除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股份质权人账户,履约诚意金仅能用于偿还乙方持有的股份质押融资借款。

3.2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2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相应税款支付至长沙市湘江新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账户;在本次转让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前,甲方应将相关完税凭证提供给乙方。

3.3 甲方支付履约诚意金后10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完成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在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甲方支付的前述履约诚意金贰亿元全部转为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款。

在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次股份转让款中扣除前述履约诚意金2亿元后剩余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 转让标的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就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审核确认工作。在前述工作办理完毕,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若由于乙方

本次转让标的股份权利受限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被第三方质押、冻结等)导致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过户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2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共同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促使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规则发生变动,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对股份过户登记规则发生变动,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办理,若因此原因导致办理时间超过约定期间,双方应秉持谅解态度并给予积极配合。

(五) 其他

5.1 《框架协议》第二条过渡期安排、第五条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第六条税费承担、第七条保密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第十条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约定均适用于本协议。

五、《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王迎燕

在本协议中,甲方可称为“受托方”,乙方可称为“委托方”,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1 为使甲方取得美尚生态的实际控制权,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美尚生态112,957,847股(占美尚生态总股本的16.75%,以下简称“委托股份”)股份的表决权在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甲方行使。

1.2 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委托股份总数发生除权事项的,则委托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届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数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数量不应发生减少。

1.3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持有的委托股份不得对外转让。

(二) 表决权的委托期限

委托股份的委托期限自第一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至《框架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止或《框架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孰早之日为准)。

(三) 委托表决权的范围

3.1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根据甲方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但该等委托权利不应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1)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委托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3.2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甲方可自行投票。如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之目的,但乙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 委托权利的行使

4.1 为保障甲方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乙方应为甲方行使委

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但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项除外。

4.2 如果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表决权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之目的。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表决权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被共有权利人撤销、股份被转让或被强制执行、表决权委托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或承诺等),且无替代方案确保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之目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 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5.1 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5.1.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至本协议签署日及约定事宜完成之日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1.2 甲方保证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行为。

5.2 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5.2.1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5.2.2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取得豁免的除外),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5.2.3 在委托期限内,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披露的情形外,委托股份未设定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第三方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导致该等股份的权利受限;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5.2.4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未就委托股份委托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5.2.5 乙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六) 其他

6.1《框架协议》第七条保密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第十条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约定均适用于本协议。

6.2 本协议的约定与《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实施完毕,湘江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与股东优势资源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和民营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势,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和影响力。

湘江集团与公司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良好的资源互补性,能与公司形成高度战略协同关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等原则,在产业发展、市场资源、金融支持及业务协同等方面形成全方位互动,进一步强化公司在生态修复、生态文旅和生态产品三大业务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共同打造美尚生态成为生态景观建设行业标杆企业。

2、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不独立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出现重大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相关说明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实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承诺。

2、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完成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涉及的质押股份需按照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后方能转让。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暨控制权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交易中交易双方关于业绩承诺目标的约定仅为计算双方相关业绩承诺补偿和业绩超额奖励金额之目的,不构成上市公司任何承诺性质的盈利预测,也不构成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股份转让协议》;

3、《表决权委托协议》;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