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盛天网络: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5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3号),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65,598股,募集资金总额486,383,585.2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488,720.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4,894,865.2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1)010009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帐号存储金额(元)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689808888366,463,331.50盛天网络云游戏服务平台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12790633111071123,841,500.00盛天网络游戏授权及运营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68566606644,505,400.00盛天网络游戏服务项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1115500000089995022,229,700.00大数据及云存储平台升级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521000011012010004301619,047,900.00补充流动资金
合 计476,087,831.50

备注:根据众环验字(2021)0100090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1月19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486,383,585.28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10,295,753.78元(不含税)之后,募集资金余额476,087,831.5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英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英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英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华英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为避免疑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二)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且公司、华英证券加盖公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