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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6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监管政策变化以及公司自身实际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作出的决策。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已经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利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及发行工作。因此,我们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高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提高担保额度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提供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高担保额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首相)(孙孝峰)(李彩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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