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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4 号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你公司与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宇福”)等签订《四方和解协议》,就公司对福建宇福2,105万元应收账款的抵偿安排进行约定。该笔交易导致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增加380.63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绝对值的20.63%,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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