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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朱世会先生、刘留先生、朱刘先生、童培云先生及施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补选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念念 吴 昆 白 云

2019 年 8 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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