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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7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7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68号公司科创大楼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6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尔容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20,612,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9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20,54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5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持有股份数6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持有股份数6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54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54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汪祝伟律师、王慈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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