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蓝晓科技: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蓝晓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力联系电话:010-57631265
保荐代表人姓名:涂和东联系电话:010-5763114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次;保荐机构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列席,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列席,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列席,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1年4月23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持续督导培训内容包括实施注册制后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新证券法的解读、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董监高的职责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重要事项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7月30日分别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监管函。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回复,督促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方承诺内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1)本人目前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不适用
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争的业务,将来亦不会在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发行人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2)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控制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承诺将该公司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3)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外,本人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本公司将在上述事实被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告实施。若因本公司蓄意提供虚假、误导性资料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后方可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将上述人员薪酬与津贴返还本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同时,本公司就通过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做不适用
出的相关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如下补充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1)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寇晓康和高月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本人将督促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本人同时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不适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不适用
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寇晓康、高月静1.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蓝晓科技股份的情形;2.自蓝晓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蓝晓科技股份,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不适用
寇晓康、高月静本人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中收购方应承诺限售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前调整的,则上述限售期应相应调整;本人所取得的蓝晓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买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
寇晓康、高月静1、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20年7月7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蓝晓科技股票和蓝晓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蓝晓科技股票和蓝晓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亦不存在任何减持蓝晓科技股票和蓝晓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划,因蓝晓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强制转股或者强制赎回导致本人持有的蓝晓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除外。 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蓝晓科技股票和蓝晓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本人承诺因减持蓝晓科技股票和蓝晓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得收益将全部归蓝晓科技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寇晓康、高月静1. 本人承诺用于认购蓝晓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 本人承诺用于认购蓝晓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蓝晓科技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 本人不存在接受蓝晓科技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1年6月24日,蓝晓科技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72号),就蓝晓科技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时提及公司涉及半导体业务,为下游客户提供镓提取和超纯水制备服务等事项进行问询。蓝晓科技已于2021年7月先后公告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公告(修订稿)》,就交易所问询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 2021年7月30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蓝晓科技出具了《关于对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01号)。 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回复,督促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马 力 涂和东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