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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15:00至2019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35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月静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1,459,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05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有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3,84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21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609,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4%。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810,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459,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81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申请银行贷款并提供抵押、质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459,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81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黄丰律师、李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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