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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6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7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4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40,000,000.00元。截至2019年6月17日止,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4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3,44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36,560,000.00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511,320.7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叁亿叁仟肆佰零肆万捌仟陆佰柒拾玖元贰角陆分(?334,048,679.26)。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18日出具的天健验〔2019〕168号《验证报告》验证确认。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高陵蓝晓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陵蓝晓”)。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高陵蓝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西安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主体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户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西安分行631185011274,048,679.26高陵蓝晓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 西安锦业一路支行6105017662000000053830,000,000.00
招商银行陕西自贸试验区高新科技支行12990933141011130,000,000.0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甲方1: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协议主要内容1)甲方2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乙方为商业银行,甲方2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丙方为甲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2实施,甲方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崔永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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