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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3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9名调整为158名,首次授予权益总量为415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19 年3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5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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