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杰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4

证券代码:300486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公告编号:2022-113债券代码:123162 债券简称:东杰转债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8号)同意注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7,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00.00元,扣除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及保荐费用7,983,962.26元,剩余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于2022年10月2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562,016,037.74元。上述到位资金金额再扣除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预付承销保荐费、资信评级费用和发行手续费用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2,809,905.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9,206,132.0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0日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2-3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近日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10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行名称账号专户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37901010010093535032,928.90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街支行3519006885103038,000.00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14551576302315,272.70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56,201.6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9,206,132.08元,与上表中专户余额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规及甲方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喻东、宋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岀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二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