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常州海登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王继祥、杨志军、薄少伟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