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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5、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6、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7、由于与前款款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包括公司发生的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6、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本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公司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本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条 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落实,上述相关主体或当事人如不执行本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督促执行,必要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11)30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当事人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4、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将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第十二条 本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公开披露后,及时将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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