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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事前认可意见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及会议文件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对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重新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前认可意见

公司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2日,公司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对相关议案修订重新审议。

鉴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等反复沟通,决定终止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重新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的条件和要求。

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修订《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供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海登”)拟与HAYDEN AG(海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G”)签订PSA OPEL X250油漆车间项目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1,2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717.96万元。交易标的为涂装车间前处理电泳水槽、烘干室、喷漆室、机械输送系统、工作间及室体等非标设备,预计交付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过户时间预计为12月15日,由于采用对公司有利的FOB交付方式不存在过渡期安排。

AG为公司副董事长梁燕生先生在瑞士设立的企业,持股比例100%,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事项,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20年年初至本次交易披露日,公司与AG未发生除本公告的交易以外其他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继祥、杨志军、薄少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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